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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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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2. 2.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第4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釋義:根據這條規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的委員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以再續聘或派遣委員。然而,如果是代表機關出任的委員,他們必須隨著他們的本職工作進退。 範例: 如果某個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的委員,在他的兩年任期結束後,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再次獲得續聘或派遣。但是,如果這個委員是代表某個機關出任的,他必須根據該機關的職位進行調整,無法繼續擔任委員職務。 2.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釋義:根據這條規定,如果有委員缺席,應當補聘新的委員;而新委員的任期將延續至原任期結束之日。 範例: 假設城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的某個委員因某些原因無法參加會議,根據法律的要求,該委員職位應該由新的委員擔任,並且新委員的任期將繼續延續到原任期結束之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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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第 4 條規定:「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