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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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聘請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技師或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 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且教授法律或都市更新相關專門學科。 四、具有與都市更新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領域服務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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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第3條的規定,擔任該職位的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2. 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技師或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 3. 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並且教授法律或都市更新相關專門學科。 4. 具有與都市更新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且在該領域服務五年以上。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例來解釋這四個資格: 1. 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此資格表示擔任該職位的人員曾經具有司法判斷經驗,對法律相關事務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 2. 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技師或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這個資格表示擔任該職位的人員必須在以上所列與都市更新相關的專業職位中擁有至少五年以上的實際工作經驗。 3. 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且教授法律或都市更新相關專門學科:此資格表示擔任該職位的人員必須在認可的大專院校擔任助理教授以上的職位,並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教授法律或都市更新相關專門學科的經驗。 4. 具有與都市更新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領域服務五年以上:這個資格表示擔任該職位的人員必須在都市更新相關領域具有專門的知識或技術,並且在該領域中服務了至少五年以上。 根據上述的資料來看,這些資格要求都是為了確保擔任該職位的人員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以便能夠有效地處理與都市更新相關的事務。這些資格的要求能夠確保審議會的成員能夠進行客觀、專業和公正的審議工作。
- 都市更新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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