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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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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評選申訴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主管機關副首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指派高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就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本機關或所屬機關高級人員聘(派)兼之。
  2. 2.機關代表兼任委員者最多三人,且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 3.委員總數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律專門知識。
  4. 4.都更評選申訴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第2條》規定了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的組織。根據該條規定,都更評選申訴會的委員人數在七人至十五人之間,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主管機關的副首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指派高級人員擔任,其餘的委員則由各級主管機關根據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的人員、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的高級人員進行聘(派)兼。 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也可以有最多三人的機關代表兼任委員,但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而根據該條第3款,委員總數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具有法律專門知識。 最後,根據該條第4款的規定,都更評選申訴會任一性別的委員數量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可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法》

  • 都市更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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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第 2 條規定:「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評選申訴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