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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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第2條》規定了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的組織。根據該條規定,都更評選申訴會的委員人數在七人至十五人之間,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主管機關的副首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指派高級人員擔任,其餘的委員則由各級主管機關根據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的人員、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的高級人員進行聘(派)兼。 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也可以有最多三人的機關代表兼任委員,但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而根據該條第3款,委員總數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具有法律專門知識。 最後,根據該條第4款的規定,都更評選申訴會任一性別的委員數量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可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法》
- 都市更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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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