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人民或團體於公開展覽期間之書面意見及公聽會紀錄,併同申請使用許可書圖文件報請審議。但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公聽會紀錄應於其公開及寄送日報請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在公開展覽期滿後的三十天內,應彙整人民或團體在公開展覽期間提出的書面意見以及公聽會紀錄,並將其連同申請使用許可的文件一同報請審議。然而,如果主管機關是根據前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處理,則公聽會紀錄應於公開及寄送日報請審議。即使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但根據這個法規,主管機關應該在公開展覽期間結束後及時彙整人民或團體的意見以及公聽會的紀錄,並提交審議。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