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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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14條,當變更補償費已經被申請人領取或按法律要求進行提存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將相關資料製作冊列進管。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將有關變更補償費的領取或提存情況進行登記管理。 這項規定的範例在參考資料中沒有提到,因此無法提供相關案例作為參考。
- 提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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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