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14

快速跳轉

前條變更補償費,經申請人領取或依法提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造冊列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14條,當變更補償費已經被申請人領取或按法律要求進行提存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將相關資料製作冊列進管。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將有關變更補償費的領取或提存情況進行登記管理。 這項規定的範例在參考資料中沒有提到,因此無法提供相關案例作為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14 條規定:「前條變更補償費,經申請人領取或依法提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造冊列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