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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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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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這項法規規定了所謂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政府範疇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範疇中,主管機關為該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範疇中,主管機關為該縣(市)政府。這表示這些政府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相關營建類非公務機關的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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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