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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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的釋義,該條款指出了非公務機關的範圍,包括以下款項: 1. 營造業。 2. 不動產開發業:指從事土地、建物等不動產投資興建並以銷售為目的的行業。 3. 建築師事務所。 4.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5. 都市更新業務財團法人。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根據此法規,內政部對於營建類非公務機關的個人資料檔案有特定的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參考資料: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
- 非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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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