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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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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公務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尚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的非公務機關,應按照該辦法的要求進行訂定。在本辦法公布施行後的六個月內,這些非公務機關應向他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提交本計畫和處理方法,供其保留備查。 之前已有類似的法例作為參考,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已修正為第2條)的相關規定,其中第5項闡明了根據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的性質不同,應該制定不同的規範。根據立法理由的解釋,公務機關應該指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非公務機關則指除此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這個修正意味著行政法人也被納入公務機關的範圍,這是因為行政法人是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設立,用於執行特定公共事務的公法人。並且進一步解釋,「行政法人法」第2條也明確規定了行政法人的定義。這些修正爲了配合法律對規範主體的放寬,將原來的第6款公務機關的定義納入行政法人,並且把原來的第7款非公務機關的定義修正為第8款。 同樣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中提到了「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定。根據第18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當政府資訊涉及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等公開發表權時,可以限制或不提供公開。而檔案法第18條第2款、第7款也授予政府機關權利,例如當檔案涉及犯罪資料,或者其他與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相關時,可以拒絕申請。這些法律規定和判決意旨的解釋表明個人資訊的處理和保護需要嚴格控制,除非出於公益的需要,否則原則上不應任意公開。 綜上所述,根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尚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的非公務機關應按照該辦法的要求進行訂定,並在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和處理方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此外,政府資訊公開法和檔案法中的相關條文也提供了對個人資料處理和公開的一般原則和限制,需要保護個人隱私和公共利益。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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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非公務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