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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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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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3條,非公務機關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 銷毀:應明確指定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以及證明銷毀的方式。 - 移轉:應明確指定移轉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的合法依據。 - 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明確指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或地點。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非公務機關在業務終止後仍能妥善處理保有的個人資料,並保護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權益。根據經驗,一個範例可以是一個非公務機關的業務終止後,根據這項規定,將其保有的個人資料進行銷毀處理,並保存相關的銷毀記錄,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處理。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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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