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2 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兩點: 1. 當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該非公務機關有責任對受託人進行適當的監督,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 2. 為了執行上述的監督職責,非公務機關應與受託人明確約定相關的監督事項及方式,以確保監督工作能夠有效進行。 根據以上解釋,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2 條要求非公務機關在委託他人處理個人資料時,需要落實監督措施並與受託人達成明確的監督協定,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護和安全。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