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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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應隨時參酌業務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正;修正時,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後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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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1條,非公務機關在執行業務及本計畫和處理方法時,應隨時檢討其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和相關法規的修訂等因素,並在必要時修正本計畫和處理方法。修正時,應在十五天內將修正後的本計畫和處理方法報請該非公務機關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根据《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1條,非公務機關在執行業務及本計畫和處理方法時,需要隨時檢討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和相關法規修訂等因素,必要時需要將修正後的本計畫和處理方法在15天內報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非公務機關在執行業務和本計劃時,應根據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以及相關法規的變化等因素,定期檢討並修訂本計劃和處理方法。如果需要進行修正,應該在十五天內將修正後的本計劃和處理方法報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根据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1條,非公務機關在執行業務和本計劃時應隨時檢討其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和相關法律等因素,必要時需要修正本計劃和處理方法。當修正時,應該在十五天內將修正後的本計劃和處理方法報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非公務機關在執行業務及本計劃和處理方法時,應隨時檢視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與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必要時予以修正。在修正時,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備案。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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