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5 條,該條款的內容包括以下兩點: 1.非公務機關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2.非公務機關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營業處所或主事務所適當之處;如有網站者,並揭露於網站首頁,使其所屬人員及個人資料當事人均能知悉。 根據上述內容,非公務機關在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時需要確保以下兩點: 1.適當配置管理人員及資源,以負責制定相關計畫和處理方法,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維護工作得以有效執行。 2.制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並公告於營業處所或主事務所適當位置,以及如有網站則在網站首頁揭露相關內容。這樣可以確保所屬人員和個人資料當事人都能夠知悉相關保護事項,包括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和利用的特定目的、法律依據等重要資訊。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m1-14/p1-01/036.PDF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