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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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非公務機關應執行以下事項: 一、定期清查已保有的個人資料狀況。 二、確認已保有的個人資料需遵循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令的情況。 範例參考資料: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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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