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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施行細則14警察機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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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分建築物場地、交通工具、槍械彈藥電訊裝置、刑事器材、消防防護、衛生用具、教育器材、檔案記錄、圖表、體育康樂用具、服勤用品等類,其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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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警察機構的設備分為多個類別,包括建築物場地、交通工具、槍械彈藥電訊裝置、刑事器材、消防防護、衛生用具、教育器材、檔案記錄、圖表、體育康樂用具和服勤用品等。內政部將根據相關規定制定這些設備的標準。 這個問題中沒有提供特定的參考資料或舉例,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回答。

  • 第十七條條文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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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分建築物場地、交通工具、槍械彈藥電訊裝置、刑事器材、消防防護、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