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警察機構設備)
本法第十七條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分建築物場地、交通工具、槍械彈藥電訊裝置、刑事器材、消防防護、衛生用具、教育器材、檔案記錄、圖表、體育康樂用具、服勤用品等類,其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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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警察機構的設備分為多個類別,包括建築物場地、交通工具、槍械彈藥電訊裝置、刑事器材、消防防護、衛生用具、教育器材、檔案記錄、圖表、體育康樂用具和服勤用品等。內政部將根據相關規定制定這些設備的標準。 這個問題中沒有提供特定的參考資料或舉例,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回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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