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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法第十六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得陳請補助之程序;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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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3條,地方警察機關的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如果地方警察機關的經費不足,可以提出補助申請程序。直轄市的報請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市)的報請則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在參考資料中,可以參考警察法及其相關法令、行政院相關核定部分的文件,以了解更詳細的規定和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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