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勤組職掌如下: 一、警察機關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配賦基準訂定、購置、補充、汰換、報廢及保養檢查、督導、執行事項。 二、警察機關警用車輛設置基準訂定、購置、補充、汰換、報廢、保養檢查、督導事項。 三、警察機關之警用資訊、保安等專業裝備之採購事項。 四、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五、本署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六、本署廳舍、會館、眷舍之整建、土地業務及營繕工程督導、執行、管理事項。 七、警察公墓之管理事項。 八、本署駕駛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警察後勤業務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13條的規定,後勤組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訂定警察機關武器、彈藥和防彈裝備的配賦基準,以及購置、補充、汰換、報廢和保養檢查、督導和執行相關事項。 2. 訂定警察機關警用車輛的設置基準,以及購置、補充、汰換、報廢、保養檢查和督導工作。 3. 負責警察機關專業裝備(如資訊設備和保安設施)的採購事項。 4. 負責員警服裝的籌製、配發和管理工作。 5. 管理內政部警政署的財產帳目登記及盤點清查督導,並負責管理相關事項。 6. 監督、執行和管理內政部警政署辦公場所、場館和眷舍的整建、土地業務和營繕工程工作。 7. 負責管理警察公墓相關事項。 8. 負責內政部警政署駕駛員的訓練、考核和管理工作。 9. 負責其他與警察後勤業務相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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