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後勤組職掌如下: 一、警察機關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配賦基準訂定、購置、補充、汰換、報廢及保養檢查、督導、執行事項。 二、警察機關警用車輛設置基準訂定、購置、補充、汰換、報廢、保養檢查、督導事項。 三、警察機關之警用資訊、保安等專業裝備之採購事項。 四、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五、本署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六、本署廳舍、會館、眷舍之整建、土地業務及營繕工程督導、執行、管理事項。 七、警察公墓之管理事項。 八、本署駕駛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警察後勤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