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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署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署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及繕發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本署工作報告、簡報、警政工作年報。 五、本署署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事項。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本署公文之文書處理程序。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本署檔案管理作業。 八、本署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九、本署行事曆及重要措施之彙編事項。 十、本署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事項。 十一、重要方案之追蹤、列管、考核事項。 十二、本署業務督導之規劃及列管事項。 十三、本署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十四、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五、逾期公文之調卷分析及簽報事項。 十六、公文處理成績之定期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七、公文稽催管制及各項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八、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九、本署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二十、本署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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