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重點業務督導之規劃、考核事項。 三、警戒、警備、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維護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要警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五、型塑警察優質文化、模範(績優)警察之表揚及激勵士氣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督導事項。 七、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八、員警考核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九、員警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員警申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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