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制室職掌如下: 一、警政法規之研究、整理、編纂事項。 二、本署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 三、警察機關整理、制(訂)定法規之督導事項。 四、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五、警政法規施行效果之調查訪問事項。 六、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其他相關法規研究事項。
法制室職掌如下: 一、警政法規之研究、整理、編纂事項。 二、本署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 三、警察機關整理、制(訂)定法規之督導事項。 四、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五、警政法規施行效果之調查訪問事項。 六、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其他相關法規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