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關係室職掌如下: 一、警政新聞之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提供大眾傳播媒體有關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事項。 三、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反映及新聞處理事項。 四、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介紹警政工作概況事項。 六、民意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事項。 七、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18條,公共關係室的職掌包括:一、負責發布警政新聞和聯繫大眾傳播媒體相關事項;二、提供大眾傳播媒體有關警政措施和宣導資料的事項;三、收集輿論對警政的報導、評論、建議以及處理新聞事項;四、推行警民關係,進行為民服務的工作事項;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介紹警政工作概況的事項;六、聯繫民意機關和公益社團的事項;七、提供對警察之友會的指導事項;八、處理其他與警察公共關係有關的事項。 根據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3點,警察機關在偵查終結前,對於一些特定事項應保密並不得發布新聞,這些事項包括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或自白內容、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的偵查方法、偵查方向、進度和所得心證、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事項,以及其他足以影響偵查的事項。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九條,當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的留用人員應由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務的機關辦理轉任或派職。若轉任或派職時沒有適當職缺與原職等相當,則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或同數額俸點之俸級。這一規定保護了公務人員在組織變動時的權益。 參考資料: 1.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內政部警政署,發布日期:2016年7月1日。 2. 公務人員保障法,行政院立法委員會網站,修正日期: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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