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共關係室職掌如下: 一、警政新聞之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提供大眾傳播媒體有關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事項。 三、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反映及新聞處理事項。 四、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介紹警政工作概況事項。 六、民意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事項。 七、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公共關係室職掌如下: 一、警政新聞之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提供大眾傳播媒體有關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事項。 三、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反映及新聞處理事項。 四、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介紹警政工作概況事項。 六、民意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事項。 七、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