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警察機關與駐衛警察之設置、裁併及警察員額之編組變更等規劃、督導事項。 二、任免、陞遷、分發、申請復用案件之核辦事項。 三、銓審動態案件之核辦事項。 四、獎懲案件、請(頒)發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模範公務人員等案件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加給之規劃、核辦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核轉事項。 八、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審議、核轉事項。 九、警察人員入出境之核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復、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一、本署及所屬機關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警察人事法令之釐訂及修正事項。 十三、替代役警察役役男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四、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照護事項。 十五、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21條規定了人事室的職掌,其中包括以下事項: 1. 警察機關與駐衛警察的設置、裁併以及警察員額的編組變更等規劃和督導事項。 2. 任免、陞遷、分發、申請復用案件的核辦事項。 3. 銓審動態案件的核辦事項。 4. 獎懲案件、請(頒)發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以及模範公務人員等案件的核辦(轉)事項。 5. 差假、勤惰管理以及考績(成)案件的核轉事項。 6. 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加給的規劃和核辦事項。 7. 退休、資遣、保險、撫卹的審議和核轉事項。 8. 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的審議和核轉事項。 9. 警察人員入出境的核辦事項。 10. 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復、統計分析以及表報的編報事項。 11. 本署及所屬機關分層負責的規劃、執行、督導和考核事項。 12. 警察人事法令的釐訂和修正事項。 13. 替代役警察役役男的人事管理事項。 14.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的照護事項。 15.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的教養事項。 16. 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21條之規定,人事室負責警察機關的人事管理事項,包括任免、陞遷、分發、銓審、差假、勤惰管理、待遇福利、退休資遣等事項。這些事項的核辦需要根據相關的警察人事法令進行辦理,並且需要依據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和核定。例如,在進行任免、陞遷、分發等案件核辦時,人事室需要根據內政部所定的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核辦並作出相應的決定。 接下來,我們可舉例說明其中一項職掌之核辦事項。根據上述第13款的內容,人事室需負責替代役警察役役男之人事管理事項。這指的是警察機關對於替代役期滿並已考核及格的役男進行人事管理,例如調動到其他職務、核發津貼、安排勤務等事項。人事室在處理這些事項時,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如《替代役役男役務法》等相關法令,並依據所定的程序進行審核、核辦工作。 此外,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21條》,人事室還需要負責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的照護事項,以及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的教養事項。在處理這些事項時,人事室需要參照相關法令,如《警察照護法》和《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照顧條例》等,依法處理照護和教養工作。 總結來說,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21條的規定,人事室擁有廣泛的職掌,負責警察機關的人事管理事項,需遵守相關法令,以確保人事事務的公正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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