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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署設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戶口組、安檢組、外事組、民防組、交通組、經濟組、後勤組、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分別掌理本署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署設外事警官隊,以肆應外事工作需要。 本署設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港務警察局、鐵路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警察電訊所、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警察廣播電臺、警察機械修理廠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分別掌理其組織法規之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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