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戶口組、安檢組、外事組、民防組、交通組、經濟組、後勤組、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分別掌理本署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署設外事警官隊,以肆應外事工作需要。 本署設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港務警察局、鐵路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警察電訊所、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警察廣播電臺、警察機械修理廠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分別掌理其組織法規之有關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了內政部警政署的組織架構及職掌分配。根據該條規定,內政部警政署擁有多個組織單位,包括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戶口組、安檢組、外事組、民防組、交通組、經濟組、後勤組、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這些組織單位各自負責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及辦事細則中所規定的相關業務。此外,內政部警政署還設有外事警官隊,以應對外事工作的需要。除此之外,內政部警政署還設有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港務警察局、鐵路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警察電訊所、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警察廣播電臺、警察機械修理廠以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等機構,分別負責各自組織法規所規定的相關事項。 此資料引自《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及《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為最新相關法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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