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職掌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事項。 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警察勤務制度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四、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五、特殊任務警力編組、運用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六、取締違規攤販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取締妨害風化(俗)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公娼登記及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十、警棍、警銬、電氣警棒、電擊棒之管理及警械管制事項。 十一、協助取締環保犯罪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4條,行政組的職掌如下: 1. 釐訂警察制度的改進和職權的調整事項。 2. 計劃、督導分駐(派出)所的設置標準、警察制服和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並進行監督和指導。 3. 計劃、督導和管制警察勤務制度。 4. 計劃、督導和管制各警察機關的勤前教育事項。 5. 計劃、督導和管制特殊任務警力的編組和運用。 6. 計劃和督導取締違規攤販的事項。 7. 計劃和督導取締妨害風化(俗)行為的事項。 8. 計劃和督導公娼登記和管理事項。 9. 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的計劃、督導和協調事項。 10. 管理警棍、警銬、電氣警棒和電擊棒,並進行警械管制。 11. 協助督導和考核環保犯罪的取締事項。 12. 其他與行政警察業務相關的事項。 這些職掌主要針對警察事務的各個方面,包括制度改進、警務制度、教育訓練、特殊任務、環保犯罪等等。其內容涉及警察機關的運作、規劃和監督,以確保行政警察業務的順利執行。例如,對於警棍、警銬、電氣警棒和電擊棒的管理,該條規定了相關的管制措施,以確保這些警械的正確使用和適當運用。這些職掌的執行可以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實際需要和要求進行,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 參考來源: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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