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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安組職掌如下: 一、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 二、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擴大臨檢、春安工作及執行戒嚴令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之督導事項。 六、義勇警察及山地義勇警察編組、訓練、管理、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特殊地區警備治安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人民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人民集會、遊行、陳情、請願秩序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中央及地方各項選舉治安維護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山地管制、山地清查及山地警備治安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推行社區守望相助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保安警察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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