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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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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室、中心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30條的規定,組長、室、中心主任在秘書主任的指導下,處理公務的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的規劃、督導、改進事項。這包括負責監督該組、室或中心的業務規劃,確保執行的順利進行,並且持續改進業務的運作。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的監督、指導、審核事項。組長、室、中心主任負責監督所屬人員執行任務的情況,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審核,確保工作的完成和品質的提升。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的擬議事項。組長、室、中心主任負責對所屬人員的工作表現進行評估和擬議相應的獎懲措施。 四、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規定代行裁決事項。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分層負責明細表,組長、室、中心主任可能需要代行一些裁決事項,具體內容需參考該明細表。 五、重要公文的擬辦事項。組長、室、中心主任負責擬定和辦理一些重要公文,確保內容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六、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組長、室、中心主任需要根據署長或副署長的指示,處理相應的工作。 以上回答的內容參考了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3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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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 30 條規定:「組長、室、中心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