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組長、室、中心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組長、室、中心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