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委員、專門委員、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 三、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29條的規定,警政委員、專門委員、技正承長官在處理公務時具有以下權責: 一、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警政委員、專門委員和技正承長官有責任協助警政署長處理相關公務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他們負責審議和設計與重要方案相關的事項。例如,警政委員可能要參與討論和審核重要方案的制定。 三、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他們負責研究和審議與技術性和專門問題相關的事項。這可能涉及到針對特殊技術或專門領域的問題進行評估和提出建議。 四、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他們負責提出關於業務改進的建議事項,旨在提高警政署的工作效率和效能。 五、長官交辦事項:他們負責處理長官指派的其他事項,這些事項可能是臨時性的工作或特殊職務。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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