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指導本署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警政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四、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五、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 28 條,主任秘書的權責包括以下內容: 1. 提出警政重大決策的建議事項。 2. 協調各單位的業務並監督推進事項。 3. 審閱各單位的文件和報表。 4. 處理和監督機要工作事項。 5. 履行署長和副署長交辦的事項。 根據《內政部組織法》和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相關規定,主任秘書是內政部警政署的高階主管,負責協調和指導警政署內各個單位的業務。他們擁有決策的權限,並負責審閱和簽核相關的文件和報表。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來看,並無提及具體的例子與此條法規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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