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指導本署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警政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四、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五、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指導本署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警政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四、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五、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