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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警政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署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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