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其權責如下: 一、本署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本署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本署法令規章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其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調遣、獎懲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其他有關警察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 26 條,內政部警政署署長有以下權責: 1. 制訂、變更與考核施政方針、工作計畫。 2. 審核、變更、追加以及預備金動支的預算事項。 3. 訂定、修正、廢止法令規章,以及解釋其重大疑義。 4. 執行上級重要命令。 5. 提出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上級機關事項。 6. 指揮監督下屬單位的工作事項。 7. 處理臨時發生的重大案件所需的緊急措施事項。 8. 負責依法任免、調遣、獎懲下屬人員的事項。 9. 主持或參加重要會議事項。 10. 處理其他與警察政策決策或重要事務有關的事項。 其中,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 26 條第 7 款規定了處理臨時發生的重大案件所需的緊急措施事項。這表示當有重大案件發生時,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 26 條第 7 款賦予了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緊急處理相關事項的權限。例如,當有特定緊急案件發生時,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來應對和處理該案件,以保護公共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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