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安檢組職掌如下: 一、安檢勤(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機場、港口、貨櫃初期遭受劫持破壞事件之應變及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機場禮遇案件及會晤過境旅客案件之審核、規劃、督導事項。 四、機場公務借證、記者工作證等案件之審核、規劃、督導事項。 五、機場管制區進出人員管制、安全查核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查獲非法械彈、毒品等案件之協調處理、督導事項。 七、港口治安秩序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臺灣地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新闢港口治安維護之規劃、協調、督導事項。 十、安檢特定情報、保防業務之規劃、協調、督導事項。 十一、國家航空保安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協調、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安檢警察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