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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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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院、系、所職掌如下: 一、本學院、系、所學術研究之規劃及實施事項。 二、本學院、系、所教師聘任、解聘之建議事項。 三、本學院、系、所科目學分與課程安排及設計事項。 四、本學院、系、所教學內容、方法之研討改進事項。 五、本學院、系、所學生課業之輔導、見習與實習之規劃及協調實施事項。 六、本學院、系、所相關活動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本學院、系、所教學參觀、考察與見習計畫之擬辦及執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各學院、系、所業務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14條的規定,各學院、系、所的職掌如下: 1. 學術研究的規劃及實施事項:包括制定學術研究計劃、推動學術研究項目等。 2. 教師聘任、解聘的建議事項:負責提出教師聘任、解聘的建議,進行相關程序。 3. 科目學分與課程安排及設計事項:負責制定科目學分的規劃、安排和設計課程內容。 4. 教學內容、方法的研討改進事項:負責研討教學內容和方法的改進,提出相關建議。 5. 學生課業輔導、見習與實習的規劃及協調實施事項:負責規劃和協調學生的課業輔導、見習和實習計劃。 6. 相關活動的規劃及執行事項:負責規劃和執行與相關活動相關的事項。 7. 教學參觀、考察與見習計畫的擬辦及執行事項:負責擬定和執行教學參觀、考察和見習計畫。 8. 其他有關各學院、系、所業務事項:負責處理其他與各學院、系、所相關的業務事項。 這些職掌規定了各學院、系、所在學術研究、教學管理、學生輔導和其他相關事項上的責任和權限。 參考資料: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修正)》,中央警察大學,2019年9月修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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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14 條規定:「各學院、系、所職掌如下: 一、本學院、系、所學術研究之規劃及實施事項。 二、本學院、系、所教師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