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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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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校設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評)議等事項;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副校長、教務長及校長指定之教授組織之。 二、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院長及教授推選之教授代表組織之,必要時得推選副教授。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系(所)主管及教授推選之教授代表組織之,必要時得推選副教授。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2. 2.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資料中的法規內容,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20條規定了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和權限: 第一項中指出,中央警察大學設有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審議與教師聘任、解聘、升等、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和其他相關事項有關的案件。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由副校長、教務長和校長指定的教授組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由院長和教授代表推選的教授組成,必要時可以推選副教授,但教授人數不得超過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由系(所)主管和教授代表推選的教授組成,必要時可以推選副教授,但教授人數不得超過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 第二項指出,教師評審委員會的設置要點需另外制定並報教育部核准後實施。 基於上述法規內容,可以了解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20條細部規定了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方式。該條款確定了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組織成員,並明確了教授和副教授的比例限制。同時,該條款還指出,教師評審委員會的設置要點需經教育部核准後實施。 參考資料: 1.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2. 大學法 3. 教育部函釋及相關規範文件

  • 資遣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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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校設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