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校長就教師、教育學者、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遴聘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不服其他決定之申訴事項;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21 條,該校設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該委員會由校長從教師、教育學者、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中遴聘組織。其中,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二。該委員會負責評議和處理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他決定引起的申訴事項。該委員會的具體設置要點則由相關文件另行制定。 資料來源: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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