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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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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專任教師中具法律、教育、心理等專業素養者遴選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評議有關學生申訴案件;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22 條,該校設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具備法律、教育、心理等專業素養的專任教師遴選產生,並由學生代表組織。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半的委員不能同時擔任行政職務,該委員會負責評議相關的學生申訴案件。關於委員會的設置細節則要由另外的規定來定。 。根據資料提供的資訊,無法舉出與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22 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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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專任教師中具法律、教育、心理等專業素養者遴選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