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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教育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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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分別由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辦理。
  2. 2.前項學校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教育條例第2條,警察教育分為養成教育、進修教育和深造教育,由不同的學校進行辦理,分別是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和警察大學。此條約定了警察教育的三種類型以及辦理單位。至於學校的組織則有另外的法律來進行規定。 以臺灣的警察教育為例,警察學校主要培訓警察之初階人員,而警察專科學校則專門培育專科警員,修業年限為2年。此外,根據警察教育條例第9條第1項,警察專科學校和警察大學受養成教育的學生可以享受公費待遇和津貼。而畢業學生則需要按照規定服務一定年限,如果未滿服務年限則需要賠償在學期間的教育費用。這些規定由內政部制定並定期修訂。 至於警察專科學校的組織規定則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所規定,該校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並受到內政部以及教育部的指導。此外,警察教育條例也賦予警察專科學校自行訂定學生行為準則和管理相關規定的授權。 根據以上法條和相關資料,警察教育的組織和執行由相關法律和規定明確規範。不同的學校負責不同條件和層次的教育,並根據法規制定相應的課程和規則。此外,警察專科學校在執行進修教育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權,可以為學生制定行為管理規定。在考試和教育訓練方面,根據合法性和適用性的原則,該校有權對學生進行獎勵和懲戒,包括勒令退學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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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教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教育條例第 2 條規定:「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分別由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辦理。前項學校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教育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