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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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學校設警員班及預備班。
- 2.警員班修業年限一年,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 3.預備班修業年限三年,成績及格者,比敘高級中學畢業資格,經甄試合格升入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其成績特優者,得經考選保送警察大學。
- 4.其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 5.前項預備班設置辦法及比敘高級中學畢業資格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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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教育條例第3條規定了警察學校的設置和修業年限,以及相應的應考資格。根據該條的內容,警察學校設有警員班和預備班。警員班的修業年限是一年,要求應考者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具有同等學力畢業。預備班的修業年限是三年,成績及格者獲得比敘高級中學畢業資格,並經甄試合格可以升入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如果成績特優者,還可以通過考選方式保送進入警察大學。此外,該條還規定了預備班設置辦法和比敘高級中學畢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制定。 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3條的規定,警察學校設有警員班和預備班,警員班的修業年限是一年。應考資格要求應考者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具有同等學力畢業。這樣的規定確保了警察學校的學生具有相應的基礎教育背景。同時,預備班的修業年限是三年,成績及格者獲得比敘高級中學畢業資格,可以升入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而成績特優者有機會通過考選方式保送進入警察大學。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警察人員的學術背景和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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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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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