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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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專科學校設專科警員班,修業年限二年,成績及格者,依法取得專科畢業資格。其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 2.前條警員班、預備班,於未設置警察學校之省(市),為應警察員額需求,得經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 3.前二項各班之招生規定,由警察專科學校擬訂,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轉報教育部備查。
- 4.警察專科學校得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其入學資格、條件、名額及甄試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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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教育條例第4條的規定,警察專科學校設有專科警員班,修業年限為2年。修業期間的學生需要成績及格,才能取得專科畢業資格。而進入專科警員班的應考資格是要求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者具有相等的學力。 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4條第2項的規定,對於未設置警察學校之省(市),為了滿足警察員額需求,可以經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警員班和預備班的招生。 上述各班的招生規定,由警察專科學校擬訂,經內政部核定後,再轉報教育部備查。 根據警察教育條例第4條第4款的規定,警察專科學校可以甄試具有特殊專長的人進入學校就讀。有關甄試的入學資格、條件、名額及程序的辦法則由內政部制定。 以下是一個相關的範例:警察專科學校設立了特別的警察專業班,用於甄試具有特殊專長和經驗的人,例如在犯罪學或司法領域有專業知識的人。這些人可以通過甄試程序進入警察專科學校學習,修業期間也需要達到相應的成績要求。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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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