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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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大學設下列系、所: 一、學系: (一)四年制各學系:修業年限四年,成績及格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二)二年制技術系:修業年限二年,成績及格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二、研究所:修業年限碩士班一至四年,博士班二至七年,成績及格,符合學位授予法者,分別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
- 2.前項各系、所之招生規定,由警察大學擬訂,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轉報教育部備查。
- 3.警察大學各學系及二年制技術系,得甄選或甄試警察專科學校成績特優或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其入學資格、條件、名額及甄選或甄試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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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教育條例第5條,警察大學設立了不同的系、所,包括學系和研究所。學系方面,包括四年制各學系和二年制技術系。修業年限為四年的學系,修業成績及格者可獲得學士學位。修業年限為二年的技術系,修業成績及格者也可獲得學士學位。至於研究所,修業年限則根據碩士班或博士班的不同而有所調整,一般為碩士班一至四年、博士班二至七年。成績及格並符合學位授予法的規定者,可以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 關於上述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內政部發布的「警察大學組織條例」以及「警察大學各學系及二年制技術系招生要點」。根據這些文件,警察大學的招生規定由該校自行擬定後,經內政部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查。同時,警察大學各學系和二年制技術系的入學資格、條件、名額以及甄選或甄試程序等細節,則由內政部依照法規定定義。 舉例來說,根據警察大學各學系及二年制技術系招生要點,特定條件下,有些警察專科學校的成績特優或具有特殊專長的人員也可以參加警察大學的甄選或甄試流程進行入學考試。具體的入學資格、條件、名額和甄選或甄試程序等細節則由內政部制定相關規定。
- 學位授予法法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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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