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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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初試錄取人員,應經身家調查合格,始得入學;其項目、標準及實施程序之調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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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教育條例第5-1條,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的初試錄取人員需要通過身家調查的審核才能入學。該條款也規定內政部制定了相關的調查辦法,包括身家調查的項目、標準和實施程序。具體的調查辦法和規定可能需要參考內政部的相關法規,以了解調查的內容和流程。根據上述資料,我們無法獲取更詳細的關於身家調查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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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