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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教育條例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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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初試錄取人員,應經身家調查合格,始得入學;其項目、標準及實施程序之調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教育條例第5-1條,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的初試錄取人員需要通過身家調查的審核才能入學。該條款也規定內政部制定了相關的調查辦法,包括身家調查的項目、標準和實施程序。具體的調查辦法和規定可能需要參考內政部的相關法規,以了解調查的內容和流程。根據上述資料,我們無法獲取更詳細的關於身家調查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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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教育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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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教育條例第 5-1 條規定:「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初試錄取人員,應經身家調查合格,始得入學;其項目、標準及實施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教育條例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