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第 5-2 條
快速跳轉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學(員)生教育期間,有關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留校察看及功過之獎懲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警察教育條例第 5-2 條規定了警察專科學校和警察大學學(員)生在教育期間遭到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留校察看以及獲得功過獎懲的相關規則。根據該條規定,這些規則由內政部來制定。 根據法條所提到的內政部,我們可以參考《內政部警政署學則》來了解警察專科學校和警察大學學(員)生教育期間的獎懲規則。此文件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的獎勵和懲罰,包括但不限於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留校察看等。 例如,在《內政部警政署學則》中,有關勒令退學的規定可以被視為該法條的範例。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學則,如果一位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大學學生違反了學校的規定或行為不當,學校有權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採取相應的獎懲措施,包括勒令退學。這意味著學生可能會因為違規行為而失去在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大學的學籍。 根據法條,內政部負責制定這些規則,這表明法規制定者希望內政部能根據警察教育的特定性質和目標,制定適合的獎懲規則以保護教育品質,並且對應警察專科學校和警察大學的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警察教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