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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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中華民國研習警政,由內政部送請教育部審定後,分發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大學入學;其在校修業期間之協助輔導、公費待遇及補助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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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教育條例第5-3條,外國現職警察人員如果來中華民國研習警政,內政部會送請教育部審定後,分發進入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大學就讀。內政部會制定相關規定,包括在校期間的協助輔導、公費待遇和補助等事項。根據這一條例,外國現職警察人員可以來台灣接受警察教育,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和補助。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相關法規資料 -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10728&ctNode=7494&mp=1 - 教育部相關法規資料 - https://law.moe.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189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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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