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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教育條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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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中華民國研習警政,由內政部送請教育部審定後,分發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大學入學;其在校修業期間之協助輔導、公費待遇及補助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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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教育條例第5-3條,外國現職警察人員如果來中華民國研習警政,內政部會送請教育部審定後,分發進入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大學就讀。內政部會制定相關規定,包括在校期間的協助輔導、公費待遇和補助等事項。根據這一條例,外國現職警察人員可以來台灣接受警察教育,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和補助。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相關法規資料 -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10728&ctNode=7494&mp=1 - 教育部相關法規資料 - https://law.moe.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189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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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教育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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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教育條例第 5-3 條規定:「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中華民國研習警政,由內政部送請教育部審定後,分發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大學入學;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教育條例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