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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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專業班等,辦理現職人員進修教育;得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辦理現職人員深造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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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教育條例》第6條,警察大學可以設立警佐班、專業班等,提供現職人員進修教育;也可以設立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提供現職人員深造教育。對於這些班別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內政部來制定。 進一步舉例,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頒布的警政署教字第四九五五三號函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第二十期遴選簡則,其中規定了警佐班報考的資格限制,包括需具備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及現任巡佐或同職序職務之資格。這些限制是根據法律所規定的,並且符合法律的依據。 另外根據該教字函中的規定,違法犯紀尚待查實者不得報考警佐班。這是一個暫時性的限制,並不會永久剝奪參加警佐班考試的權利,也不會永久剝奪升遷的機會。這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並且也符合公平正義和比例原則。 總結來說,根據警察教育條例第6條的規定,警察大學可以設立不同的班別,提供不同層次的教育。這些班別的具體辦法由內政部來制定。限制報考的資格是根據法律規定的,並且符合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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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