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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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之校長、教育長及教務、訓導主管人員資格,除依法律規定外,須曾受第五條警察教育,並曾任警察教育或行政工作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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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教育條例第7條規定,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之校長、教育長及教務、訓導主管人員資格,除依法律規定外,須曾受第五條警察教育,並曾任警察教育或行政工作五年以上者。根據這個條文,擔任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大學的校長、教育長、教務或訓導主管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曾接受警察教育第五條的教育,並且曾在警察教育或行政工作中擔任職位五年以上。這條法規旨在確保警察教育機構的最高管理人員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參考資料:警察教育條例 (國際法規資料庫)
- 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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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