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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警察教育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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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教育之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資格,依照教育法令規定辦理;教官資格,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教育條例第8條,警察教育的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資格需要按照教育法令的規定辦理,而教官資格則由內政部和教育部共同訂定。根據此法條,警察教育的相關人員需要通過特定的法規和規定來取得相應的資格。舉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根據內政部和教育部所定的規定,一名警察可以通過特定的考試和培訓來取得教官資格。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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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教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教育條例第 8 條規定:「警察教育之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資格,依照教育法令規定辦理;教官資格,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教育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