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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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教育之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資格,依照教育法令規定辦理;教官資格,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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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教育條例第8條,警察教育的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資格需要按照教育法令的規定辦理,而教官資格則由內政部和教育部共同訂定。根據此法條,警察教育的相關人員需要通過特定的法規和規定來取得相應的資格。舉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根據內政部和教育部所定的規定,一名警察可以通過特定的考試和培訓來取得教官資格。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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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