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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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受養成教育之學生,得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2.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畢業學生,依法任警察官人員,應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服務年限未滿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其賠償內容、標準、程序及服務年限期間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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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教育條例第9條,進行釋義如下: 1. 根據法條第1項規定,警察專科學校和警察大學的受養成教育學生有資格享受公費待遇和津貼。具體的辦法由內政部來制定。 例如,在這條規定下,警察專科學校和警察大學的學生可以獲得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平安保險費、見學費、實習費和生活津貼等公費待遇和津貼。 2. 根據法條第2項規定,警察專科學校和警察大學的畢業學生在依法成為警察官後,應根據規定服務一定年限。如果沒有滿足服務年限的要求,畢業學生應該賠償在學期間所獲得的教育費用。賠償的內容、標準、程序以及服務年限期間的辦法由內政部來制定。 例如,在這條規定下,警察專科學校和警察大學的畢業學生如果在服務年限內離職,就必須按照尚未完成服務年限的比例來賠償在學期間所獲得的教育費用。如果畢業學生無力賠償或無法追繳,則需要由保證人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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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