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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教官分為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學科及術科教官;其官等分為警佐、警正、警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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