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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職且實際從事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職務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教官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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