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現職且實際從事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職務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教官資格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目前在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擔任職務的人員,可以根據該辦法向內政部申請教官資格審查。具體說明了符合資格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資格審查的申請程序以及在內政部進行審查的機制等。提供了符合資格的範例,這些人員可以根據該條款申請教官資格的審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