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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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科教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警佐教官:經中央警察大學(警官學校)二年以上學制畢業,具有警佐一階以上警察官任用資格,曾任警察、消防、海巡機關之行政或教育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二、警正教官:經中央警察大學(警官學校)二年以上學制畢業,具有警正警察官各官階任用資格,並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三、警監教官:經中央警察大學(警官學校)二年以上學制畢業,具有警監警察官各官階任用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任警正教官六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 (二)曾任警正警察官十年以上,或現任警監警察官,並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
- 2.前項第一款人員具有碩士學位以上或第二款人員具有博士學位,自取得該學位證書後,從事相關學科教學累積合併達二年或四學期以上,且現於各校之一教學者,得分別以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學科有關之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送審。
- 3.第一項之專門著作及前項替代專門著作送審之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應符合各校報由本部審定並會銜教育部發布之警察專業學科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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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了學科教官的資格要求。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學科教官分為警佐教官、警正教官和警監教官三種。警佐教官應具有警佐一階以上警察官的任用資格,並且需要經過中央警察大學(警官學校)二年以上學制的畢業學習,曾在警察、消防或海巡機關擔任行政或教育工作三年以上,並且有相關專業的著作經審查合格。警正教官和警監教官的資格要求則與警佐教官相似,只是其警察官階任用資格有所不同。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教官具有碩士學位以上或博士學位,並且從事學科教學已達二年或四個學期以上,可以將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提交審核。 最後,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專門著作和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應符合教育部發布的警察專業學科訓練課程的要求。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教官的資格符合教學所需,並且能夠提供高品質的警察專業教育。
- 審定名詞
- 會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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