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術科教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警佐教官:具有警佐一階以上警察官任用資格,曾任警察、消防、海巡機關之行政或教育工作三年以上,並取得與各校報由本部審定並會銜教育部發布之警察專業術科訓練課程相符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且具有相關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團體核發 B 級或省(市)級以上之有效運動教練證;該課程未有核發 B 級運動教練證,已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團體核發乙級以上之有效運動教練證。 二、警正教官:具有警正警察官各官階任用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術科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 (二)取得與各校報由本部審定並會銜教育部發布之警察專業術科訓練課程相符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且具有相關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團體核發 A 級或國家級以上之有效運動教練證;該課程未有核發 A級運動教練證,已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團體核發甲級之有效運動教練證。 三、警監教官:具有警監警察官各官階任用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曾任警正術科教官六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術科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 (二)曾任警正警察官十年以上,或現任警監警察官,並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術科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 (三)取得與各校報由本部審定並會銜教育部發布之警察專業術科訓練課程相符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且具有相關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團體核發 A 級或國家級以上之有效運動教練證;該課程未有核發 A級運動教練證,已取得教育部承認之團體核發甲級之有效運動教練證,並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術科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
- 2.前項第二款人員具有博士學位,自取得該學位證書後,從事相關術科教學累積合併達二年或四學期以上,且現於各校之一教學者,得以警察、消防、水上(海巡)術科有關之博士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送審。
- 3.第一項之專門著作及前項替代專門著作送審之博士學位論文,應符合各校報由本部審定並會銜教育部發布之警察專業術科訓練課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第 5 條明確規定了術科教官的資格要求。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警佐教官應具有警佐一階以上警察官任用資格,並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 曾任警察、消防、海巡機關之行政或教育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相關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核發的有效運動教練證;或2) 擁有教育部承認之團體核發的有效運動教練證。 警正教官應具有警正警察官各官階任用資格,並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 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術科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或2) 具有相關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核發的有效運動教練證,或教育部承認之團體核發的有效運動教練證。 警監教官應具有警監警察官各官階任用資格,並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 曾任警正術科教官六年以上,並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術科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或2) 曾任警正警察官十年以上,現任警監警察官,並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術科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或3) 具有相關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核發的有效運動教練證,或教育部承認之團體核發的有效運動教練證,且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術科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 此外,該法條還明確規定,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將與各校報由本部審定並會銜教育部發布之警察專業術科訓練課程相符的博士學位論文視為專門著作提交審查。 最新的舉例為,如果一位警佐警官在警察機關工作三年以上,並且取得了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核發的B級運動教練證,符合條件一。另外,一位警正警官在警察機關工作期間,根據警察專業術科訓練課程的要求,完成了一本與警察術科相關的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符合條件二的要求。
- 審定名詞
- 會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