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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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二條規定之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者。 二、以國內外出版公開發行且非自學位論文改編之專書為限。 三、送審著作本部未曾審查為不合格;曾經本部審查合格,且核發證書有案者,不得作為升等送審著作。 四、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如用外國語文撰寫必須加附中文提要。 五、應與各校報由本部審定並會銜教育部發布之警察專業學科、術科訓練課程性質相符。 六、為數人合著者,應以教官資格審查專門著作合著人證明文件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其他合著人簽章同意放棄以該著作參加送審之權利。
- 2.以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學科、術科有關之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送審者,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規定。
- 3.送審專門著作與曾送審之著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曾送審之著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資料;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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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教官资格审查办法第6条》的规定,就其中的各项内容进行逐条解释如下: 1. 前二條規定之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具有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者。 根据该规定,送审的專門著作必须具有原创性,不能是将他人的著作整理、增删、组合或编排而成的。这意味着著作必须是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简单地对他人著作进行修改。 - 二、以國內外出版公開發行且非自學位論文改編之專書為限。 根据该规定,送审的專門著作必须是在国内外出版公开发行的,且不能是作者自己的学位论文改编而成的专书。这意味着著作必须是经过独立的出版程序,而不是在学位论文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发表的。 - 三、送審著作本部未曾審查為不合格;曾經本部審查合格,且核發證書有案者,不得作為升等送審著作。 根据该规定,未经本部审查的送审著作视为不合格;曾经经过本部审查合格,并且核发证书的著作不能作为升等送审著作。这意味着送审的著作必须经过本部的审查程序,并且尚未被认定为合格或核发证书。 - 四、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如用外國語文撰寫必須加附中文提要。 根据该规定,著作应以中文撰写为原则,如果使用外国语文撰写,则必须附上中文摘要。这意味着对于以中文为外的著作,必须提供中文的摘要以便审查。 - 五、應與各校報由本部審定並會銜教育部發布之警察專業學科、術科訓練課程性質相符。 根据该规定,送审著作应与本部审定的各校报并会附教育部发布的警察专业学科、术科训练课程的性质相符。这意味着著作必须与相关的警察专业学科、术科训练课程内容相关。 - 六、為數人合著者,應以教官資格審查專門著作合著人證明文件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其他合著人簽章同意放棄以該著作參加送審之權利。 根据该规定,如果是由多人合著的著作,教官资格审查專門著作需要提供合著人的证明文件,并具体说明其参与部分,并且由其他合著人签署同意放弃以该著作参加送审的权利。这意味着对于多人合著的著作,需要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各位合著人的参与情况,并且其他合著人需要签署同意放弃送审的权利。 2. 以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學科、術科有關之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送審者,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規定。 根据该规定,符合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学科、术科相关的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可以替代專門著作进行送审,并应适用前款第一款以及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规定。这意味着可以使用相关学位论文替代專門著作进行送审,并遵守前款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3. 送審專門著作與曾送審之著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曾送審之著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資料;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根据该规定,如果送审的專門著作与曾经送审的著作在名称或内容上有相似之处,送审时应提供曾经送审的著作及本次著作的异同对照资料;如果名称或内容发生变更,也同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这意味着如果送审的著作与已经送审过的著作在名称或内容上有相似之处,需要提供相应的对照资料以说明其异同。
- 原創性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 會銜名詞
- 人證名詞
-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 4 條條文
-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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